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4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号1栋14层1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X5K5F。
法定代表人:伍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威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现在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华荣
审判员*骏
人民陪审员石雪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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