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70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一栋14层1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X5K5F。
法定代表人:伍明。
本院对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052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052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中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笔误,补正为“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王建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石恩婧
书 记 员 罗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