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5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X5K5F,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4层1438号。

法定代表人: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启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刘启海联系电话:08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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