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70号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4层1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X5K5F。
法定代表人:伍明。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款额1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周德鑫以其自有的号牌为川E5××××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50000元;
二、扣押担保人周德鑫所有的号牌为川E5××××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石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