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81民初142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清,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市通达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691690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4层1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X5K5F。
法定代表人:伍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华蓥市通达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吕强
审判员罗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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