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376号
原告:粱**,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X5K5F.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4层1438号
法定代表人:伍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超,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林佳德,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黄炳文,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粱**与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佳德、黄炳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粱**承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