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粱**与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376号

原告:粱**,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X5K5F.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4层1438号

法定代表人:伍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超,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林佳德,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黄炳文,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粱**与被告四川中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佳德、黄炳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粱**承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中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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