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1297号
原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0号三楼东边(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90960888W。
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辉,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友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之七1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21915104W。
法定代表人:余毅俊。
原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友森园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