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前南路***号***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郑标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杰,董事长。
上诉人珠海市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珠海市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珠海市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刘秋萍
审判员  陈海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