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唐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翠前南路223号308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郑炜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悦,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路财政局院。
法定代表人:乔文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凯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