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402执187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郑标忠、郑燕华、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标忠、郑燕华、珠海市八基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0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