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704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东兴商住小区Cb19号。
法定代表人:谭汝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新昌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谭家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燕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