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704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颜世富,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在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谭家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颜世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704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货款25000.00元,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27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采取如下措施:1、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到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阳东分局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本案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暂没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振对
代理审判员 杨 琳
代理审判员 冯小琴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沿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