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均与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704民初1874号
原告:**均,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适,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谭家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谭汝杨,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阳东建筑公司)、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业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适、王献,被告阳东建筑公司、展业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国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坏修复费190828.44元;二、判令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确定房屋受损而支出的鉴定费损失55839.5元;三、判令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开发阳东区XX小区,由被告阳东建筑公司承建。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阳东建筑公司施工不当,导致与工地相邻的原告所有的位于阳江市阳东区XX镇XX路XX号的房屋出现多处不同程度的损坏。房屋损害发生后,原告多次到工地找被告阳东建筑公司的施工负责人沟通处理,被告阳东建筑公司在2013年到2016年5月期间多次派人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修复,但是修复效果差强人意,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2016年5月后,XX停工,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商谈修复赔偿事宜,但两被告不愿再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进一步的修复和赔偿。由于XX系由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交由被告阳东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施工,故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应对被告阳东建筑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后,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了三次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格为190828.44元,原告为此分别预交了鉴定费22000元、20000元和13839.5元,合共55839.5元。以上费用应由被告阳东建筑公司全部承担,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阳东建筑公司、展业房地产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的涉案房屋并没有受到外力的损伤,因该房屋建设时间过长,其建造时间为2007年,到目前为止已长达13年,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自然耗损的问题,该房屋并没有涉及比较严重的损坏。从房屋完损鉴定报告中可看出,其主体并不存在任何损伤,只存在部分的裂缝,造成该事实的原因是原告的房屋设计不合理、材料使用及施工措施不当造成,与两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退一步来说,若法院认定被告施工行为对涉案房屋造成损伤,根据客观情况,被告承担的责任应当不超过20%。
经审理查明,原告**均于2007年建成了阳江市阳东区XX镇XX路XX号房屋,并于2007年5月17日取得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在该房屋北侧约10.2m处,被告展业公司于2013年左右开发了阳东区XX小区,并将该小区工程发包给被告阳东建筑公司承建。XX小区开工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XX小区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其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遂与被告阳东建筑公司进行沟通,被告阳东建筑公司曾派人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但原告对房屋的修复效果不满意。此后,因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XX小区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该小区最终由阳江市XX经贸有限公司竟得。
2018年9月27日,原告**均诉至本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并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其房屋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诉讼中,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主张XX小区已由阳江市XX经贸有限公司受让,该公司继续施工对原告房屋存在扩大损失的可能性,要求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均认为现有证据未能反映阳江市XX经贸有限公司继续对XX小区进行施工是否会扩大原告房屋的损害,请求在进行上述鉴定的同时,一并鉴定若XX小区进行施工是否会扩大原告房屋的损害程度,两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后,依原告的申请,依法选定并委托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原告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同时委托该公司对XX小区进行施工是否会扩大原告上述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该公司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函复本院称只能对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该公司最终没有对XX小区进行施工是否会扩大原告上述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此外,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阳东区XX小区设计施工图纸(整套),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此后,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又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以下资料:1、被告方项目工程概况(如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层数,用途等);2、被告方基础施工方案(基础施工形式,例如桩基础的施工方式,桩强度,深度,支护,基坑排水等);3、被告方基础施工的开工时间;4、涉案房屋及基坑沉降观测数据。双方亦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在鉴定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致函阳江市阳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该局调取阳东区XX小区的设计图纸(整套)。该局于2019年3月29日回复本院称:“据查实,到目前为止,阳东区XX小区项目尚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向我局提交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因此我局也无法向相关部门提供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
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后,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汇建鉴字[阳2019]XXXX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房屋现时完损等级评定。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二)房屋现有损伤主要原因分析。1、混凝土板跨角裂缝:裂缝发生位置一般在楼板板角部位,裂缝与纵横墙形成45度的夹角,在房间阴角,即板角处这种干缩受到上下墙体或构件的纵横两个方向的约束,这种约束可能来自于楼板上下的梁或墙体,由于受到纵横双向约束,干缩拉应力增大,当主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楼板就产生与主拉应力垂直的切角裂缝,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该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2、混凝土楼板跨中裂缝:从裂缝形式看,该房屋楼面跨中的裂缝位置并非结构受力不利位置,裂缝形态符合温度与混凝土收缩等综合作用产生的非结构裂缝,不影响主体结构承载能力和整体刚度特征,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该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3、砖墙与砖墙接合处裂缝:砖墙与砖墙裂缝主要是因两者之间缺乏抗裂构造措施出现收缩而产生,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该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4、门窗洞口附近墙体的裂缝:裂缝发生位置集中在门窗洞口角部附近,该类型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建筑材料的温度收缩变形和应力集中所致,门窗洞角部是薄弱位置,由于建筑材料的温度、收缩变形作用易产生裂缝,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该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5、墙体及钢筋混凝土构件粉刷抹灰层的收缩裂缝(批荡层龟裂):该类损伤产生原因主要为材料收缩、施工措施不当所致,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该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6、砖墙砌体与混凝土构件接合处裂缝:裂缝一般在楼面板、梁下缘或柱边缘与砌体接合处部位,该类裂缝普遍为砖墙砌体与混凝土构件间因结构材质差异而产生的收缩裂缝,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该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7、首层室外地面开裂:地下水变化等综合作用导致的开裂现象,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该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综上所述,根据房屋现有损伤的分布、形态、走向等特征,该房屋,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上述第1、2、3、4、5、6点损伤有激化作用,对上述第7点损伤造成直接影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XX路XX号房屋的损坏与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均为本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00元。
2019年6月27日,原告**均向本院申请对其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及评估修复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选定并委托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均上述房屋进行修复方案鉴定。该公司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发出一份《关于修复方案补充材料的函》,要求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的损坏点进行量化。此后,本院将上述《关于修复方案补充材料的函》转交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请该公司进行答复。2019年9月26日,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派员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充检查、鉴定。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经补充检查后,对涉案房屋的损坏点进行量化,并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了一份《汇建鉴字[阳2019]XXXX鉴定报告补充内容》。本院组织原、被告对上述补充内容进行质证后,将该补充内容移交给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检材。2019年12月,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设计了修复方案,并出具了修复设计图纸。原告**均为此支付了修复设计费20000元。
上述修复方案作出后,原告**均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选定并委托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经鉴定后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阳江市阳东区XX镇XX路XX号房屋修复工程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190828.44元。该鉴定书附有单位工程汇总表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鉴定书中载明室外地面的修复造价为529.2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均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受损房屋照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鉴定费发票、工程造价鉴定受理函及缴费通知书、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阳江市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调查回复,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及汇建鉴字[阳2019]XXXX鉴定报告补充内容,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修复方案补充材料的函及修复设计图纸,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修复工程司法鉴定书及本案询问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均所有的阳江市阳东区XX镇XX路XX号房屋的损害与XX小区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问题;2、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告**均的损失数额问题。
关于原告**均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损害与XX小区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对于原告**均房屋的受损原因及损害程度,本院依原告**均的申请依法摇珠选定并委托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二)根据房屋现有损伤的分布、形态、走向等特征,该房屋,北侧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上述第1、2、3、4、5、6点损伤有激化作用,对上述第7点损伤造成直接影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XX镇XX路XX号房屋的损坏与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对房屋的损伤原因所作的分析,结合两被告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法施工的情形,本院确定XX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对涉案房屋第1、2、3、4、5、6点损伤的原因力占40%,对涉案房屋第7点损伤(首层室外地面开裂)的原因力占70%。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主张案外人阳江市XX经贸有限公司受让XX小区后,存在扩大损失的可能性,本院在委托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时,亦同时委托该公司对XX小区进行施工是否会扩大原告上述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但该公司函复本院称只能对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最终没有对XX小区进行施工是否会扩大原告上述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因此,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阳江市XX经贸有限公司有扩大原告房屋损失的行为,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展业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XX小区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阳东建筑公司进行施工,但该项目至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该项目的施工建设行为违法,两被告存在共同的过错。经鉴定,现已确定XX小区项目工程的施工是造成原告**均房屋损害的原因之一,应认定两被告的违法建设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均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均的损失数额问题。根据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设计的修复方案,本院依法选定并委托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190828.44元,其中室外地面的修复造价为529.24元。根据房屋损害原因力的大小,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室外地面的修复损失370.47元(529.24元×70%)给原告**均,赔偿房屋其余损害部位的修复损失76119.68元[(190828.44元-529.24元)×40%]给原告**均,合计赔偿数额为76490.15元。此外,原告在本案中共支付了鉴定费55839.5元(22000元+20000元+13839.5元),从涉案房屋损害的原因、两被告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形及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能力等因素进行考量,本院确定上述鉴定费用由原告**均承担50%,两被告承担50%,即两被告应连带赔偿27919.75元(55839.5元×50%)给原告**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房屋修复费用76490.15元给原告**均;
二、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鉴定费用27919.75元给原告**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均负担2884元,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华想
人民陪审员  陈章可
人民陪审员  许启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孟嫦
书记员苏世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