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葛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29号
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PY0K1R(1/1),住所地阜宁县(H)。
法定代表人项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项德祥,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2973285H,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821502328,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CNH)。
法定代表人葛余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51822239P,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与被申请人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于2020年1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  判  长  李呈蕴
审  判  员  邵海峰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兼)  万霞灿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