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3民初1186号
原告: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888号新港城C区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
法定代表人:虞艳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虎,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芳,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亚红,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三维互联网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李铁林,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网点公司)与被告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创公司)、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维拓公司)、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问律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金网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王晓辉,被告双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虎、陈萍,被告北科维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亚红,被告天问律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徐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金网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创公司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36338.43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天问律所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天问律所承租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三维互联网大厦16层办公区域的装修工程,装修范围为:除地暖、水路施工之外的全部室内装修。原告施工的办公区域房屋所有人系北科维拓公司,物业管理人系双创公司。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并向双创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2019年6月20日,原告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交付天问律所使用,天问律所组织工程预验收并提出需整改的问题,7月23日,天问律所对整体工程再次验收,验收通过,7月29日,双创公司对本工程消防水暖进行验收,验收通过。2019年10月11日,该楼15层租户发现楼顶漏水,天问律所联系原告到现场查看。原告与被告双创公司共同查验后怀疑是地暖管漏水导致,但不能确定地暖管漏水原因,双创公司要求原告负责开挖地面查找漏水点,根据漏水原因确定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开挖、维修、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直到同年11月28日晚挖开天问律所负责人办公室正中央的地面后,才发现一处地暖管侧向管壁有裂口,向外漏水。从管壁裂纹看明显属于地暖管本身破损导致,应属房屋设备质量问题。双创公司的工程部工作人员到现场也认可地暖管道铺设前就有损坏,没有及时处理即铺设了地暖,导致出现管道漏水,但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对该事实均不予认可,拒绝向原告退还押金,拒绝承担因查找漏水点而探测、开凿地面产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原告认为,本案诉争的地暖管道不在原告施工的范围内,地暖管侧向破裂漏水造成的损失与原告无关。原告按照被告双创公司的要求开挖地面查找漏水点、完成回填、恢复原状工作垫付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用均应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双创公司辩称,本案案涉房屋地暖管破裂漏水系原告施工不当所导致,由此开挖地面查找漏水点、完成回填、恢复原状工作产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工程施工验收均未通过,原告在施工中违规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装修保证金没有达到退款条件。
北科维拓公司辩称,1.原告是与双创公司办理的装修手续,我公司未收取装修保证金,故没有退还装修保证金的义务。我公司与双创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三维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装修涉及的所有事项均由双创公司负责。2.原告装修行为造成地暖管道破裂,应自行承担探测、开凿、恢复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其要求我方承担人工费及材料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我方将该大厦15层出租给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该公司入驻后在2017年、2018年度均未发生地暖、自来水等渗水、漏水和浸泡吊顶的情况。我方将大厦第16层出租给天问律所并交付时地暖、自来水等均完好,未出现渗水、漏水现象,并不存在原告所述地暖管道铺设前就存在损坏的情况。原告承接大厦的16层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后才出现渗水、漏水现象,系原告的装修行为造成的,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问律所辩称,原告要求我方支付修复地暖漏水支出的人工费及材料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互联网大厦15层发生漏水现象后,双创公司依据北科维拓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装修承诺书要求原告进行维修,由原告开挖查找漏点,漏点找到后确定漏水原因及责任方,故原告是按照双创公司的要求修复地暖,与我方无关。地暖漏水受到损失的是15楼租户及房主北科维拓公司,原告修复漏水,我方并不会实际受益,故原告要求我方赔偿开挖产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没有依据。我方与北科维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在租赁期间,北科维拓公司应保障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协议及补充条款约定外,均由北科维拓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根据该协议,如果地暖管漏水是因为北科维拓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维修责任人应是双创公司。根据我方和原告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应采取适当施工方法保证地暖不被损坏,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如果地暖管因施工原因损坏,原告应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北科维拓公司系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的建筑物所有权人,被告双创公司受北科维拓公司委托,为该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北科维拓公司委托双创公司为其三维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第三条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公共卫生间设施、公共供电线等。第八条约定双创公司对大厦的装修进行管理服务,依法与装饰装修房屋的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承租人、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2.2018年12月25日,北科维拓公司(出租方)与天问律所(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天问律所承租北科维拓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房屋出租时为毛坯状态,天问律所对共有通道和公共设施享有使用权。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障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协议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出租人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承租人使用不当除外),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3.2019年3月15日,天问律所(发包方)与原告汇金网点公司(承包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天问律所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办公区进行装修施工,施工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同年6月18日。根据该装修合同约定,地暖管道不在原告施工范围内,地暖管道在天问律所租赁该办公场所前就已经完成铺设并投入使用。在装修施工过程中,2019年3月18日,双创公司向天问律所发出装修交费通知书,3月20日,原告向双创公司缴纳了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工本费200元、临时用水费385.44元,三项共计31420.24元。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双创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施工期间对地面等做好保护措施。同年3月21日,双创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施工许可证。同年4月3日,原告、双创公司、天问律所三方在装修工程审图意见上签字盖章,对施工无异议。同年6月20日,装修工程完成,经验收,天问律所给原告出具竣工验收报告。4.2019年10月13日,甘肃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15层租户向双创公司反映楼顶地暖漏水,双创公司将该情况告知了原告,要求原告进行测试,寻找漏点并进行修复。原告于14日到达现场,发现15楼楼顶渗水,原告、双创公司、天问律所经协商,由原告垫资开挖查找漏点,经原告多处开挖探查均未找到漏点,直到11月28日,原告凿开天问律所负责人办公室中央的地面时,才发现一处地暖管侧向管线有裂口,向外漏水。之后,原告对开挖的地面进行了回填,恢复原状,为此,原告主张产生了开挖、回填等各项费用共计36338.43元。原告认为管壁裂纹属于地暖管本身破损导致,属于房屋设备质量问题,属于陈旧伤,与原告无关。被告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认为管道漏水是原告装修施工不当造成,因探查漏点而开挖、回填等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5.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询问了被告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是否对地暖管道破损原因申请评估鉴定,双创公司表示同意评估鉴定,但认为举证责任不在自己一方,其不申请评估鉴定。北科维拓公司表示该举证责任在原告,其公司协商后3日内决定是否申请评估鉴定,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但其至今未向法院作出任何答复。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018年12月25日,北科维拓公司与天问律所签订租赁协议,北科维拓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出租给天问律所作为办公场所,由双创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3月15日,天问律所与原告汇金网点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由原告为天问律所该办公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同年3月18日,双创公司向天问律所发出装修交费通知书,但之后双创公司并未向天问律所收取费用,而是原告公司于3月20日向双创公司缴纳了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北科维拓公司和天问律所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北科维拓公司委托双创公司对该场所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和天问律所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但原告和双创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双创公司即使收取装修保证金,相对方也不应该是原告公司,故双创公司向原告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依据,应予退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因地暖管漏水,勘查漏水点而产生的地面开挖、回填等费用共计36338.43元,对该部分购买水泥、沙子、地砖的材料费及专业测评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票据,对所产生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税款本院认为符合实际,系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单方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其他证据加以反驳,以否定原告该证据的真实性。鉴于地暖管道的铺设不属于原告装修施工范围,在原告施工之前就已经铺设并投入使用,与大厦所有权人北科维拓公司的房屋形成附着,构成其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北科维拓公司和双创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大厦的所有人和物业提供方对该大厦均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以满足该大厦对天问律所的出租条件。原告装修施工完成后,天问律所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且验收合格,原告将装修场所交付天问律所进行使用,管道漏水发生在原告施工结束近4个月后,时间间隔较长,被告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均辩称管道破裂系原告施工不当造成,北科维拓公司作为该建筑物所有人,双创公司作为该建筑物物业服务方,应对自己的该项抗辩意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经法庭询问,二被告对地暖管破裂漏水原因均未申请评估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天问律所作为大厦16层的承租人,该费用的产生与其无关,不是承担该费用的主体。
综上,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
二、被告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探查地暖管漏水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共计36338.43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强小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