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民终3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虞艳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虎,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亚红,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新港城****楼**v>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三维互联网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李铁林,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创公司”)、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维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网点公司”)、原审被告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问律所”)不当得利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双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8年12月25日天问律所承租了北科维拓公司创新大厦16层用做办公用途。双创公司为案涉大厦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3月15日天问律所委托汇金网点公司进行装修,装修保证金是汇金网点公司代天问律所向双创公司交纳。2019年6月20日,装修工作完工。同年10月13日,双创公司在对整栋大楼进行供暖前打压试水时,发现16楼水暖管破裂导致漏水现象。汇金网点公司对16楼开挖寻找漏水点工作并对开挖工程进行了回填,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汇金网点公司承担。事后,各方就管道漏水的原因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汇金网点公司遂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创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30834.8元,并要求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及天问律所向其支付工程开挖及回填的各项费用36338.43元。上诉人认为,一、汇金网点公司自愿代替天问律所交纳装修保证金,而装修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未成就,上诉人是基于合同向天问律所发出的装修交费通知书,而汇金网点公司自愿代替天问律所交纳了装修保证金。上诉人与汇金网点公司之间虽然无合同关系,但是法律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汇金网点公司自愿代天问律所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因此该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也应受到相应的合同约束。并且本案中装修保证金的退款条件未达成,三维互联网创新大厦系写字楼,其装修装饰工程,不仅应满足承租方对房屋使用的需求,还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造成消防隐患,影响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16楼天问律所的装修工程按照法律规定是应取得消防验收。装修入场前,双创公司对大厦16楼装修的消防安全备案工作及装修完成后应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告知。而案涉16楼截至目前并没有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双创公司在汇金网点公司装修完毕后也组织过了两次消防验收,但截止目前为止,验收均未通过,原因在于汇金网点公司在进行装修时在公共过道区域安装了玻璃门,阻断了平层排烟,使得十六楼存在消防隐患。上诉人认为虽然天问律所单方面对汇金网点公司的装修工程出具了《验收报告》,但该工程实际上消防验收未通过,因此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未达成,不应退还装修保证金。二、案涉l6层的暖气管道开挖、回填工作产生的人工、材料费不应由双创公司承担。l6层暖气管道在装修入场前完好无损,天问律所、双创公司和汇金网点公司三方在装修入场前对16层房屋进行了交验,并进行了打压测试,测试结果确认案涉房屋的水暖工程完好,地暖管道的压力也在合格的范,地暖管道的压力也在合格的范围内前完好无损。案涉l6层暖气管道在装修完工后至当年10月份这一时间范围内发生的破损,天问律所和汇金网点公司单方面进行的验收也未涉及管道验收。一审判决认为管道破裂发生在装修工作完成4个月后,进而认为与汇金网点公司无关,与事实不符。管道破损的事实系10月份被发现,不代表破损的事实发生在10月份。装修工程6月底完工后未进行管道打压测试,无法确定当时管道完好。而汇金网点公司在对管道破损区域进行铺设地板时,不排除其向地板打钉子会造成管道破损的可能性。管道在10月份才发现破损,是由于10月份地暖进行了通水测试,并不能证明其破损事实发生在10月份。综上,地暖管道是在汇金网点公司装,地暖管道是在汇金网点公司装修入场至10月地暖通水前这一时间范围内发生的破损损害承担维修义务,北科维拓公司与天问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双创公司)对承租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害不承担维修义务,只对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合理损害承担维修义务。不论天问律所或者装修公司汇金网点公司的正常使用或者装修工作都不可能造成暖气管道的破损,因此双创公司不对暖气管道的破损负有维修义务,不应承担维修支出。三、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划分错误。16层管道在交付天问律所及汇金网点公司时暖气管道均是完好的,未发生破损。暖气管道是在交付给天问律所和汇金网点公司后发生的破损。而汇金网点公司却主张暖气管道是陈旧伤,与汇金网点公司无关。汇金网点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汇金网点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上诉人北科维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上诉人非本案适格主体。双创公司和上诉人对施工前交付的涉案施工现场地暖管道完好均提出了证据加以证明。首先上诉人将大厦16层交付天问律所时地暖、自来水等均完好,不存在地暖管道破损现象。其次,双创公司在向被上诉人交付施工现场时,地暖管道经测试完好。一审法,地暖管道经测试完好未申请评估鉴定,认定双创公司和上诉人举证不能,从而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举证规则。本案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退一步讲,即使双创公司和上诉人举证不能,向被上诉人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应由双创公司承担。上诉人与双创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上诉人委托双创公司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公共卫生间设施等。本案装修事宜均由双创公司负责,故该费用应由双创公司支付,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汇金网点公司针对双创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装修保证金公平公正。装修保证金不是答辩人代替天问律所交纳,系双创公司要求答辩人交纳,约定装修结束后全额返还。装修保证金收据载明的缴款主体是汇金网点公司。现装修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天问律所验收合格,依照约定应该返还装修保证金。一审判令双创公司承担地暖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承包工程并不包含地暖部分的施工,答辩人在装修过程中一直严格遵守装修规范,且地暖漏水部位也未进行打钉作业。地暖发生漏水后,根据漏水形。地暖发生漏水后担主体,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漏水口找到后双创公司工程师在现场承认漏水是因管道在铺设前就存在破损。一审法院确定证明地暖漏水系汇金网点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主体为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并依法告知了申请鉴定的权利及不申请鉴定的后果,但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均未申请鉴定。
汇金网点公司针对北科维拓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举证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北科维拓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因为北科维拓公司是大厦所有人,地暖与大厦形成附着,构成租,地暖与大厦形成附着人为大厦地暖进行了维修,北科维拓公司实际受益,理应向答辩人支付地暖修复费用。北科维拓公司与双创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地暖修复责任划分与答辩人无关,其双方间的责任划分应另案解决。一审法院判令北科维拓公司承担地暖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承包工程并不包含地暖部分的施工,且地暖漏水部位也未进行打钉作业。地暖发生漏水后,根据漏水形。地暖发生漏水后担主体,并承担相应费用。双创公司工程师在现场承认漏水是因管道在铺设前就存在破损。一审法院确定证明地暖漏水系汇金网点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主体为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并依法告知了申请鉴定的权利及不申请鉴定的后果,但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均未申请鉴定。
天问律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举证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天问律所未授权汇金网点公司向双创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据上载明的缴款主体是汇金网点公司而非天问律所。汇金网点承接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天问律所验收合格。一审判令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承担地暖维修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天问律所与北科维拓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障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协议及补充条款约定外,均由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天问律所与汇金网点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施工应采取适当施工方法保证地暖不被损坏,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天问律所承包给汇金网点公司的工程并不包含地暖部分的施工,地暖漏水部位也未进行打钉等,地暖漏水部位也未进行打钉等施工作业。地暖发生漏水后进行探查、开挖地暖漏水点,并协商在找到漏水点后,根据漏水原因判定责任承担主体,并承担相应费用。一审法院确定举证责任主体为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并依法告知了申请鉴定的权利及不申请鉴定的后果,但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均未申请鉴定。
被上诉人汇金网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双创公司向汇金网点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2.判令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天问律所共同向汇金网点公司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36338.43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天问律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科维拓公司系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大厦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双创公司受北科维拓公司委托,为该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北科维拓公司委托双创公司为其三维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第三条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公共卫生间设施、公共供电线等。第八条约定双创公司对大厦的装修进行管理服务,依法与装饰装修房屋的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承租人、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2018年12月25日,北科维拓公司(出租方)与天问律所(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天问律所承租北科维拓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大厦××层,房屋出租时为毛坯状态,天问律所对共有通道和公共设施享有使用权。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障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协议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出租人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承租人使用不当除外),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2019年3月15日,天问律所(发包方)与汇金网点公司(承包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汇金网点公司为天问律所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大厦××层办公区进行装修施工,施工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同年6月18日。根据该装修合同约定,地暖管道不在汇金网点公司施,地暖管道不在汇金网点公司施工范围内,地暖管道在天问律所租赁该办公场所前就已经完成铺设并投入使用年3月18日,双创公司向天问律所发出装修交费通知书,3月20日,汇金网点公司向双创公司缴纳了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工本费200元、临时用水费385.44元,三项共计31420.24元。2019年3月20日,汇金网点公司向双创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施工期间对地面等做好保护措施。同年3月21日,双创公司给汇金网点公司出具了施工许可证。同年4月3日,汇金网点公司、双创公司、天问律所三方在装修工程审图意见上签字盖章,对施工无异议。同年6月20日,装修工程完成,经验收,天问律所给汇金网点公司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019年10月13日,甘肃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15层租户向双创公司反映楼顶地暖漏水,双创公司将该情况告知了汇金网点公司,要求汇金网点公司进行测试,寻找漏点并进行修复。汇金网点公司于14日到达现场,发现15楼楼顶渗水,汇金网点公司、双创公司、天问律所经协商,由汇金网点公司垫资开挖查找漏点,经汇金网点公司多处开挖探查均未找到漏点,直到11月28日,汇金网点公司凿开天问律所负责人办公室中央的地面时,才发现一处地暖管侧向管线有裂口,向外漏水。之后,汇金网点公司对开挖的地面进行了回填,恢复原状,为此,汇金网点公司主张产生了开挖、回填等各项费用共计36338.43元。汇金网点公司认为管壁裂纹属于地暖管本身破损导致,属于房屋设备质量问题,属于陈旧伤,与汇金网点公司无关。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认为管道漏水是汇金网点公司装修施工不当造成,因探查漏点而开挖、回填等产生的费用应由汇金网点公司承担。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询问了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是否对地暖管道破损原因申请评估鉴定,双创公司表示同意评估鉴定,但认为举证责任不在自己一方,其不申请评估鉴定。北科维拓公司表示该举证责任在汇金网点公司,其公司协商后3日内决定是否申请评估鉴定,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但至一审判决作出前未向法院作出任何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018年12月25日,北科维拓公司与天问律所签订租赁协议,北科维拓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大厦××层出租给天问律所作为办公场所,由双创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3月15日,天问律所与汇金网点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由汇金网点公司为天问律所该办公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同年3月18日,双创公司向天问律所发出装修交费通知书,但之后双创公司并未向天问律所收取费用,而是汇金网点公司于3月20日向双创公司缴纳了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北科维拓公司和天问律所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北科维拓公司委托双创公司对该场所提供物业服务,汇金网点公司和天问律所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但汇金网点公司和双创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双创公司即使收取装修保证金,相对方也不应该是汇金网点公司,故双创公司向汇金网点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依据,应予退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汇金网点公司主张的因地暖管漏水,勘查漏水点而产生的地面开挖、回填等费用共计36338.43元,对该部分购买水泥、沙子、地砖的材料费及专业测评费汇、地砖的材料费及专业测评费汇金网点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票据费、管理费、税款符合实际,系合理费用,予以认可。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是单方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其他证据加以反驳,以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鉴于地暖管道的铺设不属于汇金网点公司装修施工范围,在汇金网点公司施工之前就已经铺设并投入使用,与大厦所有权人北科维拓公司的房屋形成附着,构成其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北科维拓公司和双创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大厦的所有人和物业提供方对该大厦均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以满足该大厦对天问律所的出租条件。汇金网点公司装修施工完成后,天问律所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且验收合格,汇金网点公司将装修场所交付天问律所进行使用,管道漏水发生在汇金网点公司施工结束近4个月后,时间间隔较长,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均辩称管道破裂系汇金网点公司施工不当造成,北科维拓公司作为该建筑物所有人,双创公司作为该建筑物物业服务方,应对自己的该项抗辩意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经法庭询问,双创公司、北科维拓公司对地暖管破裂漏水原因均未申请评估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天问律所作为大厦16层的承租人,该费用的产生与其无关,不是承担该费用的主体。
综上,汇金网点公司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双创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汇金网点公司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二、北科维拓公司、双创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汇金网点公司探查地暖管漏水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共计36338.43元;三、驳回汇金网点公司对天问律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双创公司负担340元,双创公司和北科维拓公司共同负担4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双创公司与汇金网点公司之间无装饰装修合同,双创公司向汇金网点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无法律及合同依据,该行为使双创公司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汇金网点公司损失。故双创公司应当将收取的装修保证金30834.80元向汇金网点公司予以退还,双创公司诉称该保证金系汇金网点公司代替天问律所交纳,因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未能通过,故不应退还。但汇金网点公司及天问律所均否认汇金网点公司曾代天问律所交纳装修保证金,双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双创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双创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汇金网点公司查找地暖漏水点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36338.43元承担责任主体的问题。案涉地暖工程是交付并投入使用的工程。双创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北科维拓公司约定为案涉物业提供服务,负责对包括地暖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管理。天问律所承租楼层暖气管发生漏水,按约定,理应由双创公司负责维修、养护及管理。案涉地暖管道漏水后,双创公司为履行其职责,经与汇金网点公司协商,通过口头形式约定由汇金网点公司垫资开挖寻找漏水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规定,双创公司与汇金网点公司虽然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寻找漏水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汇金网点公司为查找地暖漏水点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应由双创公司承担。汇金网点公司主张为履行义务实际垫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共计36338.43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予以支持。上诉人北科维拓公司与汇金网点公司就查找地暖漏水点未进行协商,与汇金网点公司之间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对汇金网点公司垫资费用不承担责任,上诉人北科维拓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北科维拓公司、双创公司共同承担人工费及材料费36338.43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汇金网点公司述称天问律所与其协商要求查找地暖漏水点,但结合诉争协议行为性质、目的、天问律所答辩及庭审陈述,天问律所在双创公司与汇金网点公司协商过程中仅以见证人、协调人的身份参与,协议并未约定由天问律所承担责任,故汇金网点公司请求天问律所承担垫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汇金网点公司对天问律所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双创公司与汇金网点公司协议漏水点找到后确定漏水原因及责任方。因地暖工程并非汇金网点公司承揽装修的工程,在汇金网点公司施工前已经铺设并投入使用。双创公司作为案涉物业的管理人,与汇金网点公司协议查找地暖漏水点,其抗辩地暖破损原因不明,故不应承担责任,该抗辩实质是双创公司主张地暖破损系因汇金网点公司装修房屋造成,进而主张将自己的合同之债务与对方的侵权之债相互抵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双创公司抗辩不应支付垫资费用,则其应当举证证明地暖破损系由汇金网点公司装修所致,其负有证明地暖漏水原因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双创公司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就地暖破损原因需申请鉴定向双创公司释明后,双创公司拒不申请鉴定,故双创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双创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正确,本院对双创公司诉称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划分错误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案由的认定。本案汇金网点公司诉讼请求退还装修保证金及请求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其诉讼请求指向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多个争议焦点。汇金网点公司请求退还装修保证金系因双创公司无合法根据收取汇金网点公司款项而获益,且致汇金网点公司财产减少受损的事实,故汇金网点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属不当得利纠纷。汇金网点公司请求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系按照双方约定查找地暖漏水点所产生费用,属合同之债务范畴。汇金网点公司依双创公司要求查找漏水点,最终寻找到了漏水点,双方行为符合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之规定,故汇金网点公司该诉讼请求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审理查明事实,本案中汇金网点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法律关系与天问律所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并无实质关联,故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本案案由应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双创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上诉人北科维拓公司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86号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86号判决第二项为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36338.43元;
三、变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86号判决第三项为驳回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元。上诉人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甘肃双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甘肃汇金网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志勇
审 判 员 邢定君
审 判 员 谢格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婧
书 记 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