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741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23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男,1968年2月25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系**父亲。
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燕南路447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路明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军,男,现年35岁,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现年51岁,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现**以被告已给付案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子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