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099号

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洞西田村何鸟岗土地江革明厂房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86K1XW。

法定代表人:江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倚琳,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111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C57C9U。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746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746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07.3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099号

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洞西田村何鸟岗土地江革明厂房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86K1XW。

法定代表人:江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倚琳,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111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C57C9U。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746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746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07.3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