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鞍信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5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鞍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冼德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碧波,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007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嘉嵘,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鞍信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鞍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鞍信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鞍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5元,减半收取为157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鞍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国平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永乐
黎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