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8063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R××××(0)。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111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C57C9U。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
被申请人:区英杰,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区英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区英杰、***的银行存款1590766.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峻佳建设有限公司、区英杰、***的银行存款1590766.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