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81民初4761号
原告: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唐槐产业园龙盛街18号孵化基地5号楼5层A120室。
法定代表人:傅晓松。
委托代理人:王国睿,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丹,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东昌东路莲湖大厦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邓节山,执行董事。
被告:邓节山,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董海涛,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钟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泽,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龙泓公司)与被告山东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环能公司)、邓节山、董海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环能公司向原告山西龙泓公司支付工程损失款暂计790万元;2.判令被告邓节山、董海涛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山西龙泓公司与山东环能公司签订《定向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山东环能公司为聊城市临清市约2000亩地可开发的100MW光伏竞价项目进行跟踪与推进,“促成丙方与相关部门签订《光伏用地租赁协议》或类似的文件、及时收集获取预可研及可研工作所需的文件、做好丙方(即国电投山东能源公司)与聊城市一级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每月向甲方(即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区域总监反馈项目开发进度及计划”,以达到租赁2000亩地、建成100MW光伏竞价项目的合同目的。合同签订后,山西龙泓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费,并将建成100MW光伏竞价项目所需的、己方负责的施工项目中的资金成本、设备及材料采购、人工等全部安排到位。但山东环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完成租赁2000亩土地及相关手续报批等义务,导致原定100MW容量的光伏竞价项目无法如期建成。山东省能源局于2021年8月31日下发文件,将涉案项目批准容量由100MW变更为35MW,山西龙泓公司由此产生的人工费用、设备及材料采购费用、集电线路及送出电路等项目建设损失等各项暂计790万元。该损失系山东环能公司过错导致,应由山东环能公司向山西龙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邓节山与董海涛系山东环能公司股东,且未实缴出资,应对山西龙泓公司的以上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山东环能公司、邓节山、董海涛辩称,一、山东环能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定向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完成合作开发工作内容,没有违约行为。山西龙泓公司主张山东环能公司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定向合作开发协议》中约定合作开发的内容为,山西龙泓公司委托环能公司为山西龙泓公司指定的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临清市约2000亩地可开发的光伏竞价项目进行跟踪与推进,最终为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获得该区域项目的开发权并得到项目备案。因此,双方签订《定向合作开发协议》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获得该区域项目的开发权并获得备案。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案涉光伏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完成部分装机。涉案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环能公司“做好协调”的具体要求,也未明确约定环能公司促成土地租赁签约的义务。环能公司已经完成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工作内容,没有违约行为。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论被告山东环能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邓节山、董海涛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原告提交证据:
证据一、《定向开发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山东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开发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环能公司为指定的聊城市临清市约2000亩地、100MW可开发的光伏竞价项目进行跟踪与推进,并约定被告环能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后,应协调土地租赁、及时收集获取相关文件、促成项目报批及执行,以及每月向原告反馈项目开发进度及计划等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项目至今远未完成2000亩土地租赁,亦无法完成建设100MW光伏竞价项目的合同目的。
证据二、山东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1年保障性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鲁能源新能[2021]149号)。证明:因被告环能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如期完成100MW容量的项目并网。2021年8月31日,山东省能源局下发文件,将涉案项目由100MW容量的光伏竞价项目降至35MW容量的平价项目,致使原告丧失获得国家补贴资格,最终仅能建成35MW容量项目。
证据三、《国电投临清康庄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合同书》。证明涉案项目业主单位即甲方为能德(临清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之一为原告。本案中,原告正是根据该承包项目合同书中原告负责的部分向被告主张损失。
证据四、损失清单一份,附有损失项目及金额。截至目前项目尚未完成并网,各项损失暂计为790万元。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被告环能公司的变更记录,证明被告环能公司的额股东未实缴出资,被告邓节山、董海涛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环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已经过临清法院和聊城中院生效判决,均认定环能公司没有租地义务,并驳回了原告关于被告违约的主张;对证据2网络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文件只是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方式及并网流量,并没有将涉案项目规划容量由100MW变更为35MW;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该合同签定于2020年10月,涉案合同开发协议签定于2020年5月,该合同在争议合同之后,与被告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原告单方作出的,并且并没有提供原告实际损失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对证据4中的合同4-1、4-2、4-4合同等,原告与案外人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与山东泓德均是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傅晓松实际控制有利害关系,并且并未提供实际履行的情况和最终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数额;对证据4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提交证据:
证据一、《定向合作开发协议》、(2021)鲁15民终2888号判决书、(2021)鲁158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二、《定向合作开发协议》、(2021)鲁15民终2889号判决书、(2021)鲁158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环能公司就本案康庄项目和另案刘垓子项目签订两份定向合作开发协议,除了项目地址和价款外,其余条款一致。因原告违约,环能公司起诉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的上述案件中,原告也同样提出本案诉讼中的理由,如环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完成租赁土地及相关手续报批、协调政府部门等主张,上述判决均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驳回,并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和论证。目前,上述判决均已生效。本案,原告又以同样莫须有的理由起诉被告并查封被告财产,属于恶意诉讼。
证据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庄镇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批复》鲁电发展[2020]586号,证明:1、涉案项目的规划容量100MW是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批准的2、该批复有效期两年,如未能开工建设,可延期一年。涉案项目已经开工建设,项目规划容量不变。
证据四、关于能德(临清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存量保障性并网项目的报告;证据来源:原告在(2021)鲁15民终2888号案中提供。证明:根据项目公司能德(临清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提报存量保障性并网项目容量为35MW,临清市发改委核实认为符合保障性并网申报要求,予以上报。并非是临清市发改委要求将项目容量由100MW变更为35MW。《山东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1年保障性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鲁能源新能[2021]149号,是将各市上报且落实建设条件的存量项目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名单,对于部分容量落实建设条件的按部分容量纳入。该文件只是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方式及并网容量,也没有将涉案项目容量由100MW变更为35MW。
证据五、原告公司和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原告由法定代表人傅晓松控制99%以上股份;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是傅晓松一人公司,上述两个公司均由傅晓松实际控制,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因双方存在利益关系,不应被采信。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2021)鲁15民终2888号判决书现已进入再审审查阶段,不应再根据原审判决认定任何事实,同时,原告补充提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鲁民审11199号一份,证明2021年10月23日,省高院已经受理再审申请进入再审审查,本案中原告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待再审审查结果作出后,再作判决,庭后递交书面的延期申请书;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系康庄项目引发纠纷,证据2为刘垓子项目相关内容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任何事实,原告起诉主张已方产生的损失与被告之前起诉要服务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不属于恶意诉讼;对证据3系打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便该证据真实,本文件系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原告提交的鲁能源新能(2021)149号文件中山东省能源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对涉案项目并网容量进行了变更,其中鲁能源新能(2021)149号文件后附表格第89项已明确国电投临清康庄镇1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项目的项目容量为3.5万千瓦即35兆瓦;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正是因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涉案项目无法如期按照100兆瓦容量完成,因此2021年6月20日临清市发改局要求将本项目重新申报为35兆瓦由此产生了山东省能源局作出的鲁能源新能(2021)149号文件,本项目最终最多完成35兆瓦,项目的申报均需经过临清市聊城市山东省能源局相关部门层层报批,不存在、原告也没有能力自行报批;对于证据5,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被告提交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无法证明任何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聊城市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变更名称为山东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定向开发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为“聊城市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丙方为“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内容如下:
1、合作开发工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指定的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临清市约2000亩地可开发的光伏平价项目进行跟踪与推进,最终为丙方获得该区域项目的开发权并得到项目备案。
2、甲方及丙方、乙方的职责:2.1甲方及丙方的职责:2.1.1丙方做为新能源项目的开发主体,在新能源项目推进过程中提供文件支持。2.1.2负责向政府部门作新能源项目开发的技术介绍,保证有能力,科学合理的进行新能源资源规划和开发。2.1.3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规划选址工作,并进行数据收集及整理分析。2.1.4负责协调完成项目预可研、可研报告、环评、安评、水保等评价类报告的编写及评审工作,并支付相关的报告编制费及相关规费。2.1.5甲方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按第3条规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为免疑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除规费之外的该服务费已经包括乙方为促成甲方获得项目开发权而产生的开发活动的所有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乙方收取服务费产生的税金由乙方自理。
2.2乙方的职责:2.2.1乙方应以实现(甲方和丙方)的最大利益从事被委托的开发事务,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甲方和丙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以(甲方和丙方)的名义从事与甲方和丙方业务项目无关的事项。乙方不得再接受本区域同类企业类似的委托与合作,直接或间接地与(甲方和丙方)为竞争的项目开发者工作。2.2.2促成丙方与相关部门签订《光伏用地租赁协议》或类似的文件,并通过协调,保证丙方完成数据分析相关事宜。2.2.3根据(甲方和丙方)要求为(甲方和丙方)及时收集、获取预可研及可研工作所需的文件。2.2.4在(甲方和丙方)初步确定项目且有开发价值后,为(甲方和甲方指定的丙方)促成聊城市一级政府部门上报项目。促成甲方指定的丙方进入聊城市发改委的开发建设计划。其中,上报容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100MW,最终容量以实际建设容量为准。2.2.5在丙方得到项目备案以后,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项目执行,做好丙方与聊城市一级政府各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2.2.6乙方在开发业务实施过程中,应至少每月向甲方区域总监反馈该项目开发进度及计划。2.2.7乙方在开发业务实施过程中,不得私自印刷甲方和丙方的名片。2.3乙双方应遵循互利互惠合作原则。
3、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与时间:……。4、保密规定……。
5、违约责任:5.1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协议,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和丙方)利益导致丙方未获取项目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外,还需要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果由此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施工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和丙方承担。5.3为丙方定向开发的本项目获得聊城市发改委核准后,甲方不得以与丙方无关联关系、本协议没有丙方确认等任何理由拒付服务费,甲乙双方一致认可该协议无需丙方签字盖章。本项目经相关部门最终核准批准容量后,如甲方不再对项目进行投资承建,则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基础单价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并协助将丙方所成立的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前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相关权利后可自行进行处理,甲方不的干涉。5.4如甲方未能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二个月内开工建设,甲方认可并按照本协议3.2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咨询服务费总额剩余部分。5.5甲方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意接受下列处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1)乙方可凭据此合同依法冻结甲方的银行账户;(2)乙方追回应兑现的咨询服务费报酬并按该报酬总额加收每天万分之五滞纳金;(3)甲方和丙方应无条件及无偿将项目公司过户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4)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该《定向开发合作协议》签订后,2020年10月14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电发展[2020]586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庄镇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批复》”显示:经研究,原则同意推荐接入系统方案(主要内容略)。鲁能源新能(2021)149号文件明确国电投临清康庄镇1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项目的项目容量为3.5万千瓦即35兆瓦。被告将涉案康庄项目备案及取得的包括规划、土地性质、文物、林业、电力等各部门批复文件交给了原告。山东环能公司曾因本案项目将山西龙泓公司诉至我院,我院作出(2021)鲁158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山西龙泓公司支付山东环能公司咨询服务费3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山西龙泓公司上诉至聊城中院,聊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了《定向开发合作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性质为中介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该《定向开发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指定的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临清市约2000亩地可开发的光伏平价项目进行跟踪与推进,最终为丙方获得该区域项目的开发权并得到项目备案。在第2.2.5条还约定了,原告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方的项目执行,做好与聊城市一级政府各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但该约定没有对“积极”“做好”“协调”等进行具体的约定,未明确约定环能公司“做好协调”的具体要求,不具有实际约束力或评价标准,更未明确约定山东环能公司促成土地租赁签约的义务,不能认定山东环能公司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以山东环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完成租赁2000亩土地及相关手续报批等义务,导致原定100MW容量的光伏竞价项目无法如期建成为由,诉请被告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50元,由原告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