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658号
原告: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龙盛街18号孵化基地5号楼5层A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MA0GWPDP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环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东昌东路莲湖大厦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PXAA4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环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5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25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