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5722号
原告: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西区永盛镇片区兴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琼,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复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3栋29楼29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炳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复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6元,由原告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成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