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四八二0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585453,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4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21608869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兴达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四八二0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6979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2月26日起以6979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据实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的利息为293.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9元,以上共计71818.62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文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共计71818.6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