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依岚居1栋7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6096J。
法定代表人:林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宁,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雄,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茗大道延伸段丰源宜合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8971400X5。
法定代表人:贾换新。
上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远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68740元,并支付利息134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20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19日,后续利息计至实际付款日止);2.中广核公司对东远泰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广核公司、东远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东远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34368.76元;二、东远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234368.7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东远泰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1元(已由***预交),由***负担684元,东远泰公司负担4667元。
东远泰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广核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发给***的Excel显示,***并未提交完整的已完工工程资料,因此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中广核公司辩称,一审没有判决中广核公司对***承担责任正确。中广核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的情况。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东远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东远泰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利息。
东远泰公司主张,根据2019年7月29日***与东远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并未提交完整的已完工工程资料,且中广核未支付给东远泰公司,因此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利息。本院认为,首先,***与东远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虽约定首期付款一个月内中广核公司付给东远泰公司134.37万的20%(即本案争议的剩余工程款),但上述协议并无中广核公司的签字,中广核公司也未出具承诺书承诺会在首期付款后一个月内向东远泰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其次,***与东远泰公司或中广核公司之间并无合同约定***需要移交的资料及进行的检测具体包含哪些项目。***于2019年9月6日向中广核公司移交了资料后,中广核公司员工予以签收。如果***存在少交的情况,中广核公司理应及时予以备注并通知***。现有证据显示迟至2019年10月,东远泰公司才询问***是否提供完毕材料,***回复称提供完毕后,东远泰公司并未提出反驳。再次,2019年11月中广核公司向***发送的未检测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并非完全为***施工项目,且资料未完成费用栏内主张的工程款的金额为13536700元,远超***实际施工的金额,证实即便存在资料未提交完整或者项目未检测,导致中广核公司未能向东远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也不能完全归责于***。因此,东远泰公司主张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本院不予采信。东远泰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应向***支付剩余工程款234368.76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东远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7元,由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路  德  虎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蔡  妍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玉瓶(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