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9104号
原告:深圳市鹏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百花三路2号南天大厦1栋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678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茗大道延伸***宜合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8971400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边国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