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5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大德翠韵华庭七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163栋4层S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终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德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终630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原审原告正源公司要求大德物业公司维修公共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均由原审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判定大德物业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本案并非符合其中任何一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大德物业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而这是合同法律关系,同一案件中不应存在两种法律关系。故一、二审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判定大德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查明高科技企业创业园业主委员会与大德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附件二显示户外墙面、屋面属于共用部位。并另查明正源公司已向大德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正源公司与大德物业公司之间业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正源公司屋内漏水系***屋顶及外墙面雨水渗入导致,故大德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应对公共部分即***屋顶及外墙面进行维修。故原审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高山丹
审判员姜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