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303民初2543号
原告: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1**号栋4层S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大德翠韵华庭七甲。
法定代表人:王玉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孟幻,公司职工。
原告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4号,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与原告系上下相邻,每逢降雨,雨水从***房屋的三角屋顶防水处流入原告会议室天棚及原告办公区域。原告与***多次沟通,希望将其楼上屋顶防水处进行处理,但***迟迟不予理睬,多次降雨导致原告棚顶面板多出脱落,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理应应对漏水处进行处理,使原告的办公正常运行,但二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屋内损失2000元,二被告维修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屋顶防水维修至楼下即原告可正常使用状态,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屋顶漏水是公共部分,按照物业合同是物业承担,答辩人多次维修,物业一直没有修理,下雨顺着女儿墙漏水,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侵权责任,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财产损失不是答辩人导致的,答辩人是物业公司,没有保证原告不受第三方侵权的义务。答辩人与***也不是共同侵权,原告要求答辩人对漏水处理是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审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租所有权人为李廷均、郭素艳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4号厂房,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与原告系上下相邻。2018年,原告屋内漏水,系因***屋顶及外墙面雨水渗入导致。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照片一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与***所在创业园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公共部分负有维修,并保证业主、使用者不受损失的义务,而原告屋内漏水,系因***屋顶及外墙下雨时无法防水导致。***屋顶及外墙是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在原告和***多次要求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修缮的情况下,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未及时修缮,导致原告损失,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损失为2000元,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令维修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屋顶防水维修至楼下即原告可正常使用状态一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原告的请求属于消除危险的承担方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主体一节,房屋虽不是原告所有,但原告提供租赁合同,对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4号厂房是合法占有,其权利遭受侵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厂房公共部分修缮至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4号厂房不因D座D2-5号厂房公共部分漏水为止;
二、驳回原告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