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3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大德翠韵华庭七甲。
法定代表人:王玉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1**栋4层S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清,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上诉人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王晓清财产损害赔偿及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幻、被上诉人正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王晓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德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推定责任”认定上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双方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不符合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
正源公司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王晓清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正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屋内损失2000元,二被告维修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屋顶防水维修至楼下即原告可正常使用状态,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承租所有权人为李廷均、郭素艳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4号厂房,被告王晓清所有的房屋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与原告系上下相邻。2018年,原告屋内漏水,系因王晓清屋顶及外墙面雨水渗入导致。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德物业公司作为原告与王晓清所在创业园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公共部分负有维修,并保证业主、使用者不受损失的义务,而原告屋内漏水,系因王晓清屋顶及外墙下雨时无法防水导致。王晓清屋顶及外墙是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在原告和王晓清多次要求大德物业公司修缮的情况下,大德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缮,导致原告损失,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损失为2000元,故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令维修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屋顶防水维修至楼下即原告可正常使用状态一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原告的请求属于消除危险的承担方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诉讼主体一节,房屋虽不是原告所有,但原告提供租赁合同,对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4号厂房是合法占有,其权利遭受侵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判决:一、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5号厂房公共部分修缮至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大德高科技企业创业园D座D2-4号厂房不因D座D2-5号厂房公共部分漏水为止;二、驳回原告鞍山市正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出示了《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查明,高科技企业创业园业主委员会与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附件二显示户外墙面、屋面属于共用部位。
本院认为,正源公司使用的房屋漏水虽因王晓清的屋顶及外墙面雨水渗入导致,但王晓清对该渗水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王晓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正源公司虽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已向大德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用,大德物业公司也向正源公司出具了物业费发票,故正源公司与大德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经查,高科技企业创业园业主委员会与大德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户外墙面、屋面属于共用部位。应属大德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物业服务范围之内,故大德物业公司对其未尽物业服务管理职责所致本案损害结果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大德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厂房公共部分至不漏水为止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德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曲 涛
审 判 员  徐云龙
审 判 员  王珍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 记 员  陈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