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425号
原告: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8号5座WB5201。
法定代表人:杨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峰,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鲁家滩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跃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