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827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刘显永,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北京合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040。
法定代表人:刘云婷,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干渠路17号院2号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李百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显永、被告北京合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