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827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刘显永,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北京合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040。
法定代表人:刘云婷,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干渠路17号院2号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李百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显永、被告北京合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