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3民初32091号
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3层一单元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335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1995年10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系。
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11号桃园商业大厦6层C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K2H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城中区。
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自被告通知原告未中标之日起20个工作日至被告实际偿还投标保证金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6日为886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由原告所支付的维权费用及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原告主张于2021年5月参与了被告旗下云呼(营销类)项目和全媒体智能客服系统两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并主张于2021年5月21日按招标书约定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案外人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两笔支付了云呼(营销类)项目和全媒体智能客服系统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每笔50000元,共计100000元。被告否认进行了上述两个项目的招标,并否认与原告联系的***、***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就其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参与了被告组织的两个项目的招标工作,但原告提供的招标邮件、招标文件均为电子打印件,并未有被告公司的公章确认,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话人身份不明,无法确认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的款项100000元系支付至案外人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核实该笔款项是否为涉案的投标保证金,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均无法核实对话人身份,也无法证明被告公司在录音中确认尚欠原告投标保证金未返还的事实,综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