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77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3层一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昌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薇,女,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敏,女,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微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35号2号楼7层7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微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北京微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其与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在协商,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北京微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反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微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北京微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