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4363号
原告:刘淼,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3层一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刘淼诉被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刘淼于2023年2月17日自愿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淼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淼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