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最高法知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3层一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一应社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环城南路坂田国际中心C2栋10楼1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一应社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应社区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易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一应社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易通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一应社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通讯IM系统(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没有验收通过,属事实认定错误。一应社区公司以其自愿的付款行为认可了**易通公司第四阶段的工作成果(项目一、二期整体通过测试及验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为《***通讯IM系统V1.0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项目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另一方面对于一应社区公司主动付款的行为,却又不认可其代表验收通过,结论自相矛盾。涉案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4)项目一期二期整体通过测试及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支付软件费用的30%,即660000.00元整”。涉案合同附件《***通讯IM系统V1.0工作说明书工作范围(SOW)》第8条验收及保证亦明确约定:“甲方、乙方检查验收通过后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以此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根据以上约定,只有在验收通过的前提下,一应社区公司才会支付第四阶段款项,如果验收没有通过即支付第四阶段款项,不符合商业常理。根据**易通公司提交**与**的QQ聊天记录及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系统验收确认书复印件,能够证明双方于2018年5月对验收报告进行了签字**的确认。又根据**易通公司提交的银行单据,可以证明一应社区公司在验收通过后支付了第四阶段的验收款项66万元。从验收通过到付款,时间衔接紧密,虽然验收报告原件已遗失,但结合**易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组能够充分证明涉案项目整体测试验收通过。(二)原审判决对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长城集成测试讨论组QQ群组聊天记录及附件《QQ群组关键词检索结果》、系统验收确认书复印件予以采信,违反了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且QQ聊天记录双方谈的是新需求,并不是已经开发过的部分。系统验收确认书的内容是新的需求,而不是反映问题。(三)原审判决混淆了验收阶段和维保期阶段的工作性质,涉案项目于2018年5月份验收通过后即自动进入一年维保期。维保期内**易通公司提供的是日常维护服务及技术咨询响应服务。维保期内的服务是被动型的,原审判决将维保期服务与项目验收问题强行挂钩,以此得出验收未通过的结论错误。
一应社区公司辩称:(一)诉争的第五期尾款是项目运行的质保金,付款条件应依据合同约定自验收通过后,提供一年质保服务,保证项目正常运行,而涉案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达合同目的,未通过验收,**易通公司没有有效整改至验收通过,没有提供有效质保服务,整个系统无法闭环。**易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通过验收,一应社区公司对其他各期付款不能免除或代替合同约定验收通过应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义务,更不能就此推定第五期付款条件成立。**易通公司以一应社区公司放宽第四期付款条件支付的款项为由,生硬推测验收通过并要求支付第五期尾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项目验收是否通过是检验一应社区公司开发的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必要程序,即检验一应社区公司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亦十分明确约定了验收通过应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方才作为付款的依据,因此应以双方签字确认通过验收的文件为验收通过依据和要件,一应社区公司也没有任何经双方签字确认验收通过的证据证明其开发的项目通过验收,采用估测方式推算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与事实,第五期尾款支付条件不成就。(三)一应社区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超额支付了200万元合同价款。如前所述,因**易通公司原因致使该项目实际最终并未正常运行上线使用,亦造成一应社区公司巨大人力、财物损失。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一应社区公司损失是由于**易通公司自身的违约行为所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涉案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第五期尾款支付条件并不具备,遂驳回**易通公司诉讼请求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易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易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应社区公司:1.支付合同尾款22万元;2.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易通公司与一应社区公司于2017年3月2日签订了涉案合同,双方约定一应社区公司使用**易通公司提供的“***通讯IM系统V1.0”软件产品,并按照购买的软件产品向**易通公司支付费用。同时约定,合作总金额为22万元整,一应社区公司分五个阶段付款:1.合同完成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软件费用的20%;2.双方明确项目需求并形成产品软件相关文档,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支付软件费用的20%;3.软件一期二期全部部署完成并上线供用户体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支付软件费用的20%;4.项目一期二期整体通过测验及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支付软件费用的30%;5.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支付软件费用的10%,即2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的,***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易通公司依约完成了软件的部署、测试和验收等约定事项,一应社区公司也依约支付完毕上述前四个阶段的费用。2018年6月2日该软件产品验收通过,至2019年6月1日已满一年,然而一应社区公司迟迟未依约支付上述尾款22万元。经多次联系,一应社区公司均无理推脱、拒绝支付。**易通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一应社区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一应社区公司纠正违约行为支付尾款,一应社区公司签收后仍不予付款。
一应社区公司原审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易通公司应向一应社区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定制开发符合需求的智能语音服务融合通讯计算机软件系统项目且需进行质保期内的运维服务,而并非如**易通公司起诉状所称简单的“购买软件产品”。根据涉案合同及工作说明书,**易通公司提供“融合通信产品”,并且需要完成整合通信产品相关的智能语音服务的私有化部署、智能语音服务的定制化开发和问卷调查系统的定制化工作,即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定制开发融合通讯计算机软件系统服务项目以及质保期内的日常维护服务及技术支持、咨询响应等。根据工作说明书,定制开发的项目目的是为了实现物业服务行业的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主要目标为一应云中的智能客服及语音广告等提供支持和服务,为“互联网+通信”推动物业服务;项目范围整体分两期进行实施,其中一期于2017年5月中旬完成,二期应在2017年8月前完成实施,保证项目功能完整实现;项目主要分为两个应用场景,分别是:对外的业主与管家交互;管家与后台同事间交互;项目功能包括:企业通讯录集成、业主即时呼叫管家服务、管家状态管理、为业主打标签、系统内沟通记录全部保存、业主、管家沟通内容追溯、对业主的服务沟通记录支持继承、敏感词监控、后台服务实时监控、服务升级、调查问卷、后期支持功能等。合同明确约定了**易通公司应履行的运营维保义务,应当履行质保期内运营维护与技术支持等义务,自项目验收通过最终交付之日起提供一年质保期内维保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尾款付款条件,即整体项目验收正常上线运行满一年后、**易通公司在项目最终通过验收交付之日起提供了一年质保期的维保服务、且需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支付。**易通公司确认了尾款是质保金的功能,需要维保服务。**易通公司作为专业的开发团队,在合同及工作说明书中确认其开发的项目应满足合同约定及一应社区公司需求,并应当履行运营维保等服务。(二)**易通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系统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一应社区公司需求。一应社区公司所需定制开发涉案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业管理所需的物业服务一体化,涉案项目主要包括调查问卷子项目、IM子项目。但**易通公司所开发的涉案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实现一应社区公司所需的合同目的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功能。双方曾为涉案项目设立QQ群组,沟通处理项目问题,经初略统计,其中子项目IM子项目频现的问题超过300多次,子项目“调查问卷”问题亦超过100多次,且自始至终、反复频现,如测试环境问题、生产环境问题、通讯录问题、接口问题、数据丢失或不匹配或不同步、调查问卷无法与行政区域、小区业主房产等信息绑定。2019年1月22日,一应社区公司要求**易通公司解决有关“调查问卷保存不了的问题”,但后续未见**易通公司的实质性回复或行动。可见,**易通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定制开发出符合约定及一应社区公司需求的项目,且存在**易通公司迟延履行的事实。虽然双方曾组织过初验,但整体项目仍存在很多需整改之处,**易通公司在项目初验后并未完成整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期运营维保服务,亦未履行质保期内运营维保服务。该项目最终未实际正式上线使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三)一应社区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超额支付了合计200万元合同价款,其中于2018年6月22日支付的66万元款项实则基于考虑**易通公司已支出的工作量等成本支出。虽然以**易通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作成效,并未达到支付66万元的付款条件,但当时该项目已延期多时,已造成一应社区公司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巨大损失,为促使**易通公司更积极有效的改进项目问题,以使项目尽快上线减少损失,一应社区公司最终还是向**易通公司支付了66万元的款项。现**易通公司仍要求支付因其自身开发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能使用的项目、亦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合同尾款22万元有违合同约定,亦违反诚信及公平合理原则。(四)**易通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一应社区公司支付22万元尾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合同约定情况
**易通公司与一应社区公司于2017年3月2日签订的涉案合同载明:甲方深圳一应社区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就***通讯IM系统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服务内容:1.1乙方向甲方提供“***通讯IM系统V1.0”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融合通信产品”),并完成融合通信产品相关的智能语音服务的私有化部署、智能语音服务的定制化开发和问卷调查系统的定制化工作。项目功能需求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通讯IM系统V1.0工作说明书》(以下简称工作说明书)。1.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智能语音服务的融合通讯产品、定制开发服务和运营维护服务(即:标准软件功能、定制开发服务、质保期内的日常维护服务及技术咨询响应);甲方按照购买的融合通信产品向乙方支付费用。1.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购买的上述产品提供配套的定制化实施服务。1.4乙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工作说明书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智能语音服务的私有化部署和定制化实施,其工作内容包含的需求分析、架构设计、概要设计、代码实现系统测试(包括单元测试和集成测试知识转移(包括源代码及相关文档交付、开发培训、运维培训、用户使用培训等后期技术支持服务。1.5本项目共分两阶段,项目规划性的里程碑将在工作说明书中具体规定。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在服务期内将获得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及其运营维护服务与支持(即:标准软件功能、定制开发服务、质保期内的日常维护服务及技术咨询响应)。甲方在乙方通知生产环境部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通过通知。验收标准为:本合同附件中相应功能及服务调试完毕且甲方能正常使用相应功能及服务。甲方验收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未验收通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直至甲方验收通过为止,如甲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2.2当***通讯IM系统及定制化的系统和软件功能发生故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响应并迅速解决,同时应为乙方提供解决故障所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如提供及时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以便乙方就紧急事件进行及时通知;提供相关的故障信息,便于进行故障分析和解决等。2.3甲方承诺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乙方承诺***通讯系统能够长期使用。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止,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调整。2.4甲方使用***通讯的IM系统、智能语音服务的定制化开发和问卷调查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业务为智能语音服务和相关业务活动(标准软件功能、定制开发服务、质保期内的日常维护服务及技术咨询响应),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户使用其所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2.5在实施服务过程中,乙方保证其参加本项目的项目人员的稳定,因项目人员调整和变动,能力不够、离职等原因而导致的必要的人员调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沟通确认。2.6在实施服务过程中,乙方服务人员因工作表现不佳达不到对应标准,甲方有权对无法胜任开发工作的人员提出更换的建议,乙方应依据建议条款提供相应服务处理。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通讯IM系统的私有云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并提供相应软件的维护。所有的工作应以专业的和符合甲方要求和标准的方式进行。3.2当***通讯IM系统及定制化的系统和软件功能发生故障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提供的业务联系人或指定的维护人员,并及时解决故障,以保证甲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因甲方不提供必要信息而造成影响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甲方申报的故障,乙方做到1小时之内响应,一般故障24小时之内解决,重大故障5个工作日内解决。乙方服务时间7*24小时。3.6乙方应与甲方的人员合作实施本项目并接受甲方监督。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培养技术团队以使甲方实现平台后期的自主开发与运维工作。3.7乙方在项目实施前向甲方提交平台运营环境所需的软硬件资源整体解决方案及费用,以支持甲方事前决策。第四条付费方式:4.1合作费用:总金额¥2200000.00元(含税价格),即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完成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费用的20%,即¥44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开始部署工作;2)甲乙双方明确项目需求并形成产品软件需求文档、架构设计文档、概要设计文档,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费用的20%,即¥44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3)智能语音服务软件一期二期全部部署完成并上线供用户体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软件费用的20%,即¥44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项目一期二期整体通过测试及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费用的30%,即¥66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5)自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费用的10%,即¥22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备注:项目一期和二期的工作内容详见工作说明书;4.2发票:甲乙双方根据项目进度确定付款时间,乙方先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发票内容:***通信IM系统V1.0,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7个工作日完成付款。4.3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北京**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账号1109********、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北苑路支行。第六条违约:6.1一般性违约。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在十(10)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当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损失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违约通知当日(收件日)解除本协议。6.2违约责任。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未发生服务期的服务费,及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损失外。甲乙双方同意,任何情况下,违约责任不超过本合同支付的所有服务费总额。第七条协议有效期限和终止或解除:7.1有效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免费维保期为一年,自项目最终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有效期限届满双方无重大失误或异议,本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7.2终止或解除情形。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即终止或解除:7.2.1有效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展;7.2.2守约方依据本协议第6.1条款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7.2.4如不可抗力持续九十(90)日以上,可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对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即于对方收件日解除。第十条附则:10.1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等形式出现,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前述文件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所约定的有效期限,且与本协议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10.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甲乙双方**后生效。甲乙双方保证,签署本协议的双方授权代表均有签署本协议的充分授权。10.6对于本合同中乙方为甲方定制开发的系统,系统的产权及相关文档归甲***所有。10.7本合同包含附件,附件为本合同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知识产权:11.1对于本合同中乙方为甲方定制开发的系统和私有化系统后,系统的产权及相关文档归甲***所有。
合同附件《***通讯IM系统V1.0工作说明书工作范围(SOW)》载明:1.项目背景:一应云平台立足社区服务领域,通过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打造集物业服务、社区商务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智慧型社区运营平台,是物业服务行业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促进行业及物业联盟伙伴的服务质量,并基于社区商务O2O增值服务的挖掘、共同运营等方式为联盟伙伴提高价值共享。2.项目目标和范围:1.1项目目标。智能语音服务项目是一应云平台下的子平台,其主要目标为一应云中的智能客服及语音广告等提供支持和服务,为“互联网+通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引入新工具。1.2项目范围。基于敏捷化开发及更好的目标达成为项目主要目标,整体项目分两期进行实施,其中一期计划于5月中旬完成,其里程碑为完成项目IM交互主流程功能,可支持一应云平台V3版APP上线使用。二期应在2017年8月前完成实施,保证项目功能完整实现。3.平台功能性软件需求。平台功能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工作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需求,应以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需求调研分析后产出的交付物(《***通讯IM系统服务项目需求规范说明书》,以下简称规范说明书),经双方一致确认后的规范文档中描述定义的需求为标准。本项目由**提供智能语音服务相关系统解决一应云平台在通讯方面的功能需求,项目系统包括为一应生活APP、一应智能APP提供IM交互能力,提供与一应云相关系统数据的集成接口,提供后台统一服务监控功能,预留未来全渠道接入接口及监控模块。8.验收及保证。验收标准:满足规范说明书中所列功能的要求和产出物的规范要求。验收工作在客户接受测试后,系统试运行前即开始,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参加。参加验收的用户由甲方选定,由甲方负责验收的相关组织工作,乙方配合验收。甲方、乙方检查验收通过后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以此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参加验收人员由双方各自指定。甲方负责提供验收场地、设备。甲方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验收事项作出答复、安排。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对乙方的验收申请不予答复的,视为验收合格。9.交付物及描述:(1)软件需求文档,项目完成后将梳理好并通过甲方确认的规范说明书转交给甲方;(2)设计文件,项目完成后将通过甲方确认的按照规范说明书内容设计的相关资料转交甲方。(包含:软件需求文档,数据结构文档,接口文档,架构设计文档,及定制化开发的源码);(3)系统源码,将已经实现的规范说明书中所列功能的要求和需求的源码部署在甲方的开发环境中,经过编译后输出的软件部署在正式环境下,测试验收通过,由甲方的相应责任人进行签字确认,甲方的项目经理角色签字为最终确认;(4)开发手册,项目完成后将基于规范说明书内容所做开发的系统,即《***通讯IM系统服务项目开发手册》转交甲方;(5)项目工作日志,项目完成后将本项目中所生成的项目工作日志转交甲方;(6)培训资料,培训结束后向甲方提交项目培训资料;(7)维护手册,项目验收后向甲方提交智能语音服务项目**相关系统的日常维护手册;(8)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后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项目验收报告;(9)项目意见反馈,项目验收后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项目以及反馈内容文件。
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通讯IM系统需求说明书(节选目录)载明:1.0版次,03.06修订,创建;2.0版次,03.19修订,增加问卷调查部分;3.0版次,04.17修订,增加业务集成说明,增加UI效果。
**易通公司提交的银行单据显示:2017年4月12日,一应社区公司向**易通公司支付44万元;2017年9月28日,支付88万元;2018年6月22日,支付66万元。
**易通公司提交的标注“**易通公司**”电子邮件记录载明:2018年5月2日,“长城物业培训指导”“按照要求,已做了一次整体培训,现场回复暂无疑问,已附带培训材料。后续有疑问或需要咨询,均可在QQ群内沟通。着急的事情,@**,可以打电话给我。@**,还请将参会人员记录,并反馈一下,我们需要给公司汇报情况。另,验收确认单,是否可以反馈了,业务部门那边的顾虑我们大概了解了一下,是否可以确认当前的项目工程,后面需求,我们好抓紧开展对接工作”;2018年4月27日,“长城物业培训指导”“5月2日,希望约一下长城团队的同事参加培训,还请相关人员参加,长城团队的同事,还请**和**麻烦组织一下,到场人员需签到,记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架构讲解以及日常维护注意事项,培训目的:务实为主,以技术角度了解长城物业项目整体情况,在后续工作时,长城团队的同事可以查询一些简单问题”;2021年6月22日,“长城物业交付文件”“这是最终按照客户这边验收组的要求,整理验收材料的邮件”;2018年2月9日,“长城物业交付文件”“**,再次同步一下交付的信息,请查收”;2018年2月8日,“长城物业交付文件”“元东,我今天会整理好**这边全部交付内容,明日需与团队交流一下。明日(本周五)主发送给你和**,抄给**、**、吴总。若审核无误,还请**将《长城物业项目验收确认书》打印后**并返给我司”。
**易通公司提交的**与**的QQ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5月4日,**说“发一份培训签到模板给我,之前的邮件中没有找到这个模板,我打印出来找他们签字”,**在线发送“长城物业培训计划20180428文件”,***说“验收单,拜托了,公司催得很”,**回复说“业务负责人出差,今天还没有回来,要下周一找他签字。原件和验收单一起发给你们”;2018年5月7日,**说“秦总,是验收单的事不,我也在催。用户部门要评审下,他们不是最终用户,不了解具体的情况,有最新的信息我告诉你”;2018年5月9日,**说“业务还没有签字,上午已经和业务领导的助理说了,以为他们可以很快签字的。刚签完字了,给你们邮件过去,直接邮顺丰”,**说“拍个照,丢给我,再邮寄,我先汇报一下”,**回复说“已寄,写的**收。记错,**,都是之前他给的地址和号码”;2018年5月17日,**说“验收单邮寄回去了,有收到么”,**回复“还没有收到”;2018年6月27日,**说“群里讨论的问题,我们整理一个邮件吧,也包含一些历史原因。问题点:长城这边有修正,没跟我们同步信息,查询效率很低”,**回复说“查询效率问题需要我们来优化,我和厚学沟通下”。
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长城集成测试讨论组”QQ群组聊天记录及附件《QQ群组关键词检索结果》载明:2017年5月11日,**说“@**,把你们的测试拉下”,**回复了网址、账号和密码;2017年5月16日,**说“调查问卷什么时候可以正式交付给长城这边测试,计划是4月底就要交付了”,**饼@**光辉回复说“目前正在修复BUG和出现问题,预计周四给出”;2018年1月8日,**@****说“问卷调查的服务器地址与问卷调查的数据库部署服务器地址以及访问的用户名账号、密码是多少,能发给我一份吗”,**回复说“咱们验收交接的时候交付你吧”;2018年1月26日,**说“@西北狼@长城-测试-**1,没有什么问题了吧,若无问题,我们准备打包材料,提交验收了”;2018年3月14日,“流浪者”说“客气了,验收有问题随时联系”;2018年3月22日,“流浪者”说“@**,**,项目验收目前还有什么问题,请帮忙汇总一下”;2018年6月5日,**说“@**@**,**,厚学,询问一下,我们更新的调查问卷后台,还有什么问题”,**回复说“**1这边今天还在测试”;2018年6月20日,“长城-测试-**1”说“调查问卷还存在的问题:1.删除已发布的问卷的小区报错,2.组织问卷,调查问卷选择组织机构不是树的形式,3.组织数据仍然没有显示高级节点如大区和城区,4.组织树中,勾选管理处后,展开,发现管理处下的小区没有自动勾选”;2019年1月18日,**说“@云支持-***,查了下问卷答题表,只有我们这两条我们IT自己的验证数据,用他们小区的手机号答题的都没有保存进来”。一应社区公司原审庭审中提出,直至2019年1月24日止,**易通公司没有再提供任何服务。
**易通公司提交的《长城物业培训计划表》载明:培训内容包括IM整体架构讲解、调查问卷讲解、部署模块讲解、第三方数据接口等,**等签到落款时间2018年5月2日。
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系统验收确认书》载明:“***通讯IM系统”“深圳市长城物业集团”,调查问卷子项目验收步骤包括文档接收由验证人**、**1等于计划时间的2月8日-2月9日签名,代码接收由验证人**、**2等于计划时间的2月8日-2月24日签名,系统部署由验证人**1、**2等于计划时间的2月8日-2月24日签名,运维验证由验证人**于计划时间的2月8日-2月24日签名,用户验证由验证人**于计划时间的3月2日-3月9日签名;IM子项目验收步骤包括文档接收由验证人**于计划时间的2月12日-2月28日签名,代码接收由验证人**、**2等于计划时间的3月2日-3月9日签名,系统部署由验证人**1、**等于计划时间的3月2日-3月9日签名,运维验证由验证人**等于计划时间的3月2日-3月9日签名,用户验证由验证人**于2018年5月9日签名;备注栏显示“本期基于投入知识转接验收技术人员受限,重点接收了生产环境部署、测试验证功能完整性,对开发能力资源未投入转接,乙方应后续根据情况包括开发环境、系统修改能力的需要进行转接”,落款盖印**易通公司和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集团),并附后标注“目前系统使用现状:1.后台配置项目展示无规律可循,需逐个去配置,严重影响工作效率,需求:按组织树呈现项目,2.后台无法汇总任何一个项目的得分结果,需要人工二次统计,3.问卷一旦上线,无法进行修订(如增加、减少调研项目),**于2018年4月4日签字;IM系统使用现状:原需求不满足于后续业务需求,待逐步优化,**于2018年5月9日签字”。一应社区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出,验收报告中的系统是为长城物业集团做的一个系统,但以一应社区公司名义签约,这份报告是第二阶段的,一个初验,提出了很多整改意见,但是从商业上考虑,按照其工作量,给**易通公司超额支付了款项66万元。一应社区公司只有这份验收单的复印件,原件在**易通公司处。**易通公司作为收款单位,应当提供最终验收通过报告,但**易通公司未提供。
**易通公司提交的《关于长城物业项目的催款函》载明:深圳一应社区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贵我两司于2017年3月2日签署了《***通讯IM系统V1.0项目合同》,就我司为贵司提供***通讯IM系统服务事宜达成合作。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一期和二期的全部私有化部署、定制化开发等项目工作。贵司于2018年5月9日开具了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前四期款项。根据合同4.1条第5款约定:“自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费用的10%,即22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因此,贵司应于2019年5月9日之后,向我司支付项目尾款22万元。我司多次主动与贵司沟通,希望贵司履行合同义务,但时至今日,贵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无奈之下,我司现郑重函告贵司:贵司应自收悉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我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22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如贵司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司权益。届时,贵司将会承担因此给我司造成的损失及支付诉讼费等费用;更为不利的是,贵司的商业信誉、声誉及其他实体权益也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利弊得失,还请贵司斟酌。**易通公司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易通公司为此提交邮件查询单,主张一应社区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签收该催款函的EMS邮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附件工作说明书《***通讯IM系统V1.0工作说明书工作范围(SOW)》及《***通讯IM系统需求说明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项目是否经验收通过,一应社区公司应否向**易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五阶段费用22万元。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涉案合同亦约定,合同项目总金额22万元,共分五个阶段进行付款,分别为:第一阶段为合同完成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软件费用的20%计44万元,**易通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开始部署工作;第二阶段为双方签字确认项目需求并形成产品软件需求文档、架构设计文档、概要设计文档后支付软件费用的20%计44万元;第三阶段为双方签字确认智能语音服务软件一期二期全部部署完成并上线供用户体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软件费用的20%计44万元;第四阶段为双方签字确认项目一期二期整体通过测试及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软件费用的30%计66万元;第五阶段为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支付软件费用的10%计22万元。因此,涉案项目软件开发阶段虽然相互依存、紧密衔接,但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可以确定,涉案合同项目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根据**易通公司提交的银行单据,一应社区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支付44万元,于2017年9月28日支付88万元,于2018年6月22日支付66万元。根据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系统验收确认书》,调查问卷子项目包括的文档接收、代码接收、系统部署、运维验证、用户验证等已经一应社区公司验收确认,IM子项目包括的文档接收、代码接收、系统部署、运维验证、用户验证等已经一应社区公司验收确认,尽管该确认书落款盖印是**易通公司和长城物业集团,但是涉案合同项目是一应社区公司为长城物业集团做的软件系统,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一应社区公司实际支付涉案合同项目款项的情况,可以认定一应社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照**易通公司实际完成的涉案合同项目的任务进度支付了涉案合同项目约定的第一、二、三、四阶段的项目款项。第五阶段的项目款22万元尚未支付,即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合同款项。第五阶段项目款的支付条件是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支付。因此,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认定涉案合同项目是否经验收通过。
涉案合同约定,**易通公司向一应社区公司提供“***通讯IM系统V1.0”软件产品,并完成产品相关的智能语音服务的私有化部署、智能语音服务的定制化开发和问卷调查系统的定制化工作。一应社区公司在**易通公司通知生产环境部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向**易通公司出具书面验收通过通知。验收标准为本合同附件中相应功能及服务调试完毕且一应社区公司能正常使用相应功能及服务。一应社区公司验收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未验收通过,一应社区公司有权要求**易通公司在合理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直至验收通过为止,如一应社区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合同附件《***通讯IM系统V1.0工作说明书工作范围(SOW)》载明验收标准为满足规范说明书中所列功能的要求和产出物的规范要求,验收工作在客户接受测试后,系统试运行前即开始,由双方共同参加,双方检查验收通过后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以此作为一应社区公司付款的依据。一应社区公司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验收事项作出答复、安排,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对**易通公司的验收申请不予答复的,视为验收合格。并约定,**易通公司在项目验收后向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经一应社区公司确认的项目验收报告后,提请支付合同第五阶段款项。根据**易通公司提交的标注“**易通公司**”电子邮件记录,2018年2月8日,**易通公司向一应社区公司请求反馈验收确认单,要求其将《长城物业项目验收确认书》打印后**并返给**易通公司。**易通公司提交的**与**的QQ聊天记录也载明,2018年5月9日,**易通公司员工***催促一应社区公司员工**反馈验收确认单,**回复说已经顺丰邮寄给**收。**易通公司提交的《关于长城物业项目的催款函》亦载明,一应社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前四期款项,并于2018年5月9日开具了验收报告,故应在开具验收报告的一年后即2019年5月9日向**易通公司支付项目尾款22万元。根据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长城集成测试讨论组”QQ群组聊天记录及附件《QQ群组关键词检索结果》,双方员工于2018年3月14日、3月22日、6月5日就项目验收问题进行交流,**易通公司员工要求一应社区公司员工汇总项目验收问题,一应社区公司员工回复还在测试。直到2019年1月18日,一应社区公司员工还在反馈项目验收的问题。一应社区公司原审庭审中明确直至2019年1月24日止,**易通公司没有再就反馈问题进行整改,项目验收未能通过。综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映证,足以认定涉案合同项目已经进入验收确认阶段,双方就验收阶段的问题进行多轮沟通,一应社区公司在项目验收单上提出了需要整改解决的问题,**易通公司不断反馈进行整改解决,但双方均未能就验收确认事项达成一致。虽然**易通公司对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系统验收确认书》不认可,但根据**易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可以印证双方对《系统验收确认书》进行了沟通,在**易通公司未提交验收确认书的情形下,结合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双方就验收确认多次沟通往来的证据,应认定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系统验收确认书》及在该验收确认书中提出的需要整改解决的问题。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完成应以交付完成的操作程序档案及保证正常运营为标准,在确认无误后由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开发费用,这样的履行顺序及程序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的商业惯例,也与本案中涉案合同的约定相符。综上,**易通公司主张涉案合同项目第五阶段款项支付条件已具备,但未能举证证实涉案合同项目验收通过并由双方确认的事实,亦未能举证证实**易通公司履行涉案合同项目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视为验收通过的事实,根据目前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对涉案合同项目验收确认事宜反复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故**易通公司诉请一应社区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项目第五阶段的合同尾款22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易通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各项诉请主张,均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易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易通公司负担。
二审中,**易通公司、一应社区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易通公司明确迟延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3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院另查明,“**&长城集成测试讨论组”的聊天内容反映,自2018年6月22日一应社区公司向**易通公司支付第四阶段款项后,双方工作人员就调查问卷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直至2019年1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合同均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双方因涉案合同产生争议的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应社区公司是否应向**易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五阶段软件开发费用22万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易通公司与一应社区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于2013年3月2日签订后,**易通公司按照涉案合同及工作说明书《***通讯IM系统V1.0工作说明书工作范围(SOW)》《***通讯IM系统需求说明书》等确定的内容推进软件开发。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分为五个阶段。根据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系统验收确认书》,截至2018年5月9日,其已对涉案软件调查问卷子项目、IM子项目进行过验收。2018年6月22日,一应社区公司已支付前四阶段共198万元,尚有第五阶段的款项未付。一应社区公司现拒绝支付第五阶段款项的理由为涉案项目尚未完成验收,且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对此,本院认为该拒付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涉案合同对其中第四阶段的付款条件为双方签字确认项目一期二期整体通过测试及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现一应社区公司已支付该阶段款项,依常理表明其已确认涉案项目整体通过测试及验收。一应社区公司诉讼中称因项目进度滞后,为催进度而提前付款,缺乏说服力,亦无证据证明,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本院难以采信。其次,根据一应社区公司提交的《系统验收确认书》记载,一应社区公司员工已对涉案调查问卷子项目、IM子项目项下所涉全部功能模块进行了验收确认,虽然在备注栏中存在记录涉案软件存在不完善和需改进的地方,但上述内容并非根本缺陷。同时考虑到涉案软件属于应用软件,由于用户需求的变化或理解不到位、各模块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编写软件不可能不出现缺陷等因素,软件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与硬件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也需要不断磨合,即使投入实际应用,也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出现问题,仍需要研发团队进行修改和完善,故对于涉案软件开发、调试、验收过程出现的诸多问题应客观对待。且从“**&长城集成测试讨论组”的聊天内容看,一应社区公司对涉案软件验收前,双方员工曾就调查问卷子项目不完善和需改进的地方进行了沟通,一应社区公司在支付第四阶段款项时已知晓上述情况。再次,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看,一应社区公司已支付前四阶段共198万元的款项,涉案软件也实际投入运行,一应社区公司虽然对调查问卷子项目需优化的事项提出问题,但从未提出涉案软件存在根本缺陷。自一应社区公司支付第四阶段款项后,**易通公司仍派人负责第五阶段的维保服务。且根据现有证据,自2019年1月24日始至本案诉讼,一应社区公司并未就涉案软件向**易通公司反映相关问题。最后,在第五阶段款项已届履行期,**易通公司向一应社区公司邮寄了催款函。虽然一应社区公司否认收到该催款函,但结合函件、邮单回执的内容、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及一应社区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等因素,可以确认**易通公司曾向一应社区公司催款的事实。一应社区公司在收到该催款函后未予理涉,也未提出异议。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一应社区公司已对涉案软件完成验收,且验收已通过一年,一应社区公司应当向**易通公司支付剩余第五阶段的款项。至于涉案合同中约定第五阶段款项的支付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现一应社区公司不予签字,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第五阶段款项支付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故一应社区公司以付款需双方签字为由拒付第五阶段款项,亦于法无据。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一应社区公司未按约支付第五阶段款项构成违约,**易通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在本案中主张一应社区公司承担以22万元为本金,自催款函要求的履行日即2019年11月3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易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一应社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款22万元及自2019年11月3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均由深圳一应社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颜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