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荣丰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容联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31号 申请人:上海荣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135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3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荣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5,150.8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性权益,并以其购买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荣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45,150.85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荣丰置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