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2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22621969.44元,已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22539040.4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2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