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永登苦水林军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35幢1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永登苦水林军建材销售中心与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681元(其中执行费2834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