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289号
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立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原告微信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其明确表示拒绝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晓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