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3616号
原告:甘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楼708、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生物技木(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4层1**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瑞京糖尿病医院(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蓝生物技木(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