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629号
上诉人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战平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何敏军
书记员  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