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6191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同华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2K30288995F。
负责人:李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坳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972532P。
法定代表人:孟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广东联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丽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