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6629号
原告:威宁县丽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海边街道下坝村青松组。
法定代表人:柯贤勇,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MD6385。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瓒,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55561。
被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北路明珠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526MA6GKFDB5F。
法定代表人:郭春洪。
原告威宁县丽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私下解决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丽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4元由原告威宁县丽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阎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