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6628号
原告:威宁县欣润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HYKPG3Y。
委托代理人:金瓒,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5556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北路明珠苑。
法定代表人:郭春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526MA6GKFDB5F。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县欣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欣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3元由原告威宁县欣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祖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