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华龙管道防腐保温预制厂、某某与哈尔滨市鸿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复143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哈尔滨鸿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民街**。

法定代表人:*学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华龙管道防腐保温预制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鸿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鸣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区法院)(2017)黑0110执异41号执行裁定,以香坊区法院冻结鸿鸣市政公司的账户内资金系***所有,及本案存在证据认定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17)黑0110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终止执行(2017)黑0110执恢393号执行裁定,解除查封。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鸿鸣公司以鸿鸣公司与哈尔滨市华龙管道防腐保温预制厂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鸣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哈尔滨鸿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