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83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邵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士吉,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尚志汇源新生活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贺科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志汇源新生活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尚志汇源新生活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履行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9)黑0183民初4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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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洪诺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