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2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民街2号。
法定代表人:明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婴智,黑龙江五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77号。
负责人:李少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朦朦,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福路63号会展家园25栋4门市。
法定代表人:辛长德,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哈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雪晶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赵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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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