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303民初879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诉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合同款14万元及逾期给付违约金1.33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工程维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维修3台锅炉,被告支付施工款36万元。原告如期完工,被告于施工结束时分多次共给付22万元工程款。尚欠14万元合同款至今未付。
被告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承认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双方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依法履行约定义务,被告未按时给付合同价款,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合同款的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款14万元,及2017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的逾期给付违约金1.33万元,并按此标准支付至合同款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被告负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