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9民初911号之二
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6920301P(1-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北大街二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挺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