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纯中纯饮品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字第239号
(2015)***字第23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纯中纯饮品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团结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纯中纯饮品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275元,未执行标的30275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商初字第43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滕婉彤